女子扔香蕉皮致他人摔傷 被判賠償近兩萬元

扔蕉皮致他人摔傷判賠兩萬元:
當心“不文明行為”變“民事侵權”
兩年前,吳女士帶孩子在小區游樂場玩,隨手將吃剩的香蕉皮扔向人行道邊草叢,香蕉皮彈回,落在人行道邊。年過八旬的王大爺經過時踩到香蕉皮摔倒,導致右踝關節骨折,花去醫療費31639元、輔助器具費用797元。家人通過監控找到吳女士,因協商賠償未果,訴至溫州龍灣法院。法院一審判定吳女士承擔原告損失60%的過錯責任。吳女士不服上訴。日前,溫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吳女士承擔60%的責任,賠償19461元。(澎湃新聞)
“老人踩到香蕉皮滑倒骨折,扔果皮女子被判擔責賠償近兩萬元”,本案事實情節清楚、適用法律明確,應該說并不復雜??杉幢闳绱?,該案還是在網絡上引起較大的關注。究其原因,一則在于其“戲劇性”,扔向草叢的香蕉皮竟反彈回人行道傷人,實在是巧合至極;其二,則是關于“責任比例劃分”的爭議,肇事者被判擔責六成,到底是多了還是少了?背后有著怎樣的法理邏輯?這無疑是很多人所深感好奇的。
亂扔香蕉皮等垃圾,屬于違反道德規范的不文明行為。一旦這種不文明行為產生了損害后果,構成了民事侵權,肇事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這是天經地義之事!在本案中,吳女士亂扔香蕉皮與王大爺摔傷,存在明顯的因果關系。按照過失責任原則,吳女士理所當然要負責、要賠償。這一基本的是非曲直、前因后果,是理解本案的框架前提。至于具體“責任比例分配”,則更多是一個技術性問題。
令很多網友困惑的是,明明是唯一肇事者,吳女士為何僅僅承擔六成責任,而不是負全部責任或者是“負絕大部分責任”?對此,其實也不難理解。首先,吳女士本意乃是把香蕉皮扔到草坪,而不是直接丟到道路上,此舉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讀為盡到了“合理注意義務”。反彈到人行道,屬于“意外后果”,而非全然的“主觀故意”,對此法院在判決上不得不有所考慮。
除此以外,也必須看到,王大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有判斷風險、排除風險的能力,理應對自身安全負責。其走路未能充分觀察、小心通過,不幸踩到香蕉皮摔倒骨折,自己也負有一定的責任……應該說,法院的判決,最大限度體現了“過責相當”的公平原則,具有專業性和說服力。
對于公眾而言,此事最大的教訓在于提醒了一個基本事實,那就是“不文明行為”有可能會轉化為“民事侵權行為”,當某人隨手扔出去香蕉皮或其他垃圾,其可能衍生的后果便已難以掌控。只有依從規范、遵循公序良俗,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不確定性和小概率事件意外釀禍。
然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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